通用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法律因应
DOI:
https://doi.org/10.1234/xf4rfy38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 回应型法, 形式人摘要
通用人工智能标志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以ChatGPT4.0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应用过程中,其生成物对传统的知识产权规范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本文在阐述通用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通用人工智能存在的输入端、输出端和生成物归属问题的相关著作权困境,从而构建出通用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法律回应的具体路径:应当承认通用人工智能输入端的必要性;发挥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制度功能,设立针对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作品“禁用期”;区分不同情况,考虑赋予人工智能独立或部分版权;将通用人工智能虚拟作者的作品收入进行相应合理分配。通过具体的制度构建,在保障自然人权利的同时,激发通用人工智能的创造性,共同为人类福祉贡献力量。
学科分类号
D923.41;TP18
基金
本文系甘肃省法学会 2024 年度法治甘肃省级课题“新时代弘扬发展‘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项目批准号:035)、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基层社会风险防控治理研究中心乐山师范学院 2024 年项目资助重点项目“基层社会风险防控治理智能化研究” (项目批准号:JCFXFK24-032A)、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 2024 年度研究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源头治理协同化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GSFYSKT(2024)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