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可专利性界定路径
DOI:
https://doi.org/10.1234/zw79kc41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 专利权, 自然人贡献, 非显而易见性,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摘要
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是实务、司法和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解决方法应回归对技术方案中自然人贡献的认定。挖掘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成因,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本质是“自然人贡献+工具贡献”。自然人贡献不仅涵盖了自然人对技术方案的直接贡献,也包括对人工智能的构建、训练、调整等技术革新性贡献。工具贡献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利用工具的能力水涨船高,使工具贡献本质上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对待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应在现行专利法框架内合理确定技术方案中自然人的贡献,通过对比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最终确定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
学科分类号
TP18;D913
基金
本文系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重大项目“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重点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22RZA01025)、烟台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重点项目“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法定位”(项目批准号:KGIFYTU24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